(2016)吉028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衣成文与被申请人王龙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成文,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财保9号申请人:衣成文,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申请人:王龙,男,汉族,住吉林省。申请人衣成文与被申请人王龙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龙所有的玉米。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衣成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龙所有的存放在其家中玉米楼子内的玉米立方米(以现场测量为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王龙保管,保管期间发生霉变及其他风险由被申请人王龙承担,查封期间允许出卖,但须经本院允许并将出卖价款交至本院。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秀峰审判员 腾云飞审判员 孙 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