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8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安宁凯隆矿业温泉甸中青石山采石场与云南远腾(集团)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凯隆矿业温泉甸中青石山采石场,云南远腾(集团)混泥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安宁凯隆矿业温泉甸中青石山采石场。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许洪章,系该采石场总经理。住所地:安宁市XXX。委托代理人张海,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云南远腾(集团)混泥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王俊,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安宁市XXX。关于安宁凯隆矿业温泉甸中青石山采石场与云南远腾(集团)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宁凯隆矿业温泉甸中青石山采石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3220.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云南远腾(集团)混泥土有限公司存款373220.65元,上述款项依法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安宁凯隆矿业温泉甸中青石山采石场,该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罗梅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凌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