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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波禾丰食品有限公司、姚宏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禾丰食品有限公司,姚宏霏,张家翎,宁波金銮禽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416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洪晓高,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如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康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禾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姚宏霏,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姚宏霏。被执行人:张家翎。被执行人:宁波金銮禽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谢利华,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禾丰食品有限公司、宁波金銮禽蛋食品有限公司、姚宏霏、张家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6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禾丰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6290000元及借款利息111894.30元(利息自2013年10月21日暂算至2014年2月21日,后按约定计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支付律师费7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姚宏霏、张家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宁波禾丰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小曹娥镇人和村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宁波金銮禽蛋食品有限公司对主债权318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对应的利息、律师费3539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禾丰食品有限公司、姚宏霏名下的房地产尚在本院处理中,其他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416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