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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与陈晓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陈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2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负责人:侯均。被执行人陈晓刚。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与陈晓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29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晓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55872.79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3738元,共计259610.7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晓刚的银行存款259610.7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远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