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不夜城国际眼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友良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陈友良,上海不夜城国际眼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295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潜,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友良,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上海不夜城国际眼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郑仕平。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陈友良、上海不夜城国际眼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友良、上海不夜城国际眼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友良、上海不夜城国际眼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透支款人民币47,411.78元、利息人民币12,730.84元、逾期利息人民币765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2,607.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尹建盈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