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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215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武振平、许静,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甘肃省武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被告未应诉前,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被告户籍不在虞城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静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安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