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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9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09-07

案件名称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张保平、李书梅、赵永明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张保平;李书梅;赵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912-3号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储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保平,男,汉族,1970年9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被执行人:李书梅,女,汉族,1968年7月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永明,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保平、李书梅、赵永明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新证经字第10884号公证执行证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张保平名下登记车辆为新AX90**号风神牌和新A2P3**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客车,我院依法查封了车辆手续,但车辆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李书梅、赵永明名下未登记任何车辆信息。经向申请人宣读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新证经字第10884号公证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全林代理审判员  封建新代理审判员  瓮立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敉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