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伟与陈保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陈保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28号原告李伟,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代理人霍华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保彬,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与德隆街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段建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治平、刘晖,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陈保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保彬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陈保彬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对被告陈保彬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桑倩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