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粟道德与李朋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道德,李朋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280号原告:粟道德,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韩洋友,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朋举,男,汉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粟道德与被告李朋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粟道德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道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栗道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宇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