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粟道德与李朋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道德,李朋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280号原告:粟道德,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韩洋友,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朋举,男,汉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粟道德与被告李朋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粟道德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道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栗道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宇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