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字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吴月飞、杨胜利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吴月飞,杨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字000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住所地:郫县东大街76号。负责人:许军平,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吴月飞,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杨胜利,女,汉族,1972年6月5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月飞、杨胜利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2015)郫证字第1324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吴月飞、杨胜利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吴月飞、杨胜利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359962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吴月飞、杨胜利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兴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