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金萍与被告李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萍,李杰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04号原告朱金萍,女,1975年10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周伟,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光,男,1955年3月17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朱金萍与被告李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李杰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合同履行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已经出借的出借人而言,其如果向法院请求借款人归还,则应当以出借人所在地为接受货币所在地。原告朱金萍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其已履行出借义务,接受货币一方应为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合同履行地,固原告住所地为南京市六合区,属我院辖区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杰光对本案管辖权提起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