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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584号原告张某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军荣,渭南市临渭区故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宓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