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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965号原告吕某某,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筱茜,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某某,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西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