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965号原告吕某某,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筱茜,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某某,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西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