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左×1与鲁×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1,鲁×,左×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07号原告左×1,女,40岁。被告鲁×,男,68岁。被告左×2,男,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左×1与被告鲁×、左×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左×1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左×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