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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紫霜与陈志明、王秀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紫霜,陈志明,王秀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077号申请执行人杨紫霜,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陈志明,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秀瑜,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杨紫霜与被执行人陈志明、王秀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志明、王秀瑜应偿付申请执行人30万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日责令被执行人陈志明、王秀瑜限期到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志明、王秀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紫霜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志明、王秀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杨紫霜尚未受偿的债权为3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志明、王秀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30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 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