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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武海东与高继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继业,武海东,崔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3号申请人高继业,男,汉族,1970年x月x日出生,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武海东,男,汉族,1978年x月x日出生,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崔树军,男,汉族,1974年x月x日出生,个体,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海东在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砂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武海东在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砂料款yyy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延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