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漳州恒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鑫盛顺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恒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厦门市鑫盛顺印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漳州恒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岩溪镇珪后村,组织机构代码79605008-8。法定代表人陈树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韶云、吴隆榕,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市鑫盛顺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f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191号209室。法定代表人黄毓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厦门市鑫盛顺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414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