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周雪玲与吴培毅、李妙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玲,吴培毅,李妙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555号原告周雪玲,女,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公民身份号码×××092X。委托代理人陈松斐、庄媛,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培毅,男,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3612。被告李妙娴,女,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004X。原告周雪玲诉被告吴培毅、李妙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雪玲的委托代理人陈松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培毅、李妙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日,被告吴培毅因购房急需资金而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于同年9月30日归还,并出具了《借款条》确认借款事实。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吴培毅没有依约还款,至今分文未还。被���李妙娴是被告吴培毅的配偶,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妙娴应对被告吴培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吴培毅付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李妙娴对被告吴培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条》原件一份、被告吴培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吴培毅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婚姻查询信息》原件一份,证明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没有答辩、举证。案经开庭审理,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证明本案相关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2014年7月1日,被告吴培毅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承诺于同年9月30日归还,并出具了《借款条》确认借款事实。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吴培毅没有依约还款,至今仍结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原告遂于2015年6月23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求。另查明,两被告于2007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持续至今。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定期无息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吴培毅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吴培毅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吴培���付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李妙娴放弃抗辩,故上述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予共同清偿。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培毅、李妙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付还原告周雪��借款500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诉讼费合计11988元,由被告吴培毅、李妙娴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壮群审 判 员 许丹媛人民陪审员 陈育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晓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