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彭雷进、雷桂芬等与广西桂林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雷进,雷桂芬,广西桂林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环城西二路支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2450号原告彭雷进。原告雷桂芬。被告广西桂林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东江路。法定代表人:黄晓。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环城西二路支行,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二路。法定代表人:黄缙。委托代理人:廖建华,该银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雷进、雷桂芬与被告广西桂林金隆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环城西二路支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4元(原告已预交11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熊 迁人民陪审员 阎保生人民陪审员 宋铁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