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岑华清与郭铨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岑华清,郭铨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岑华清,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梁欣,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系岑华清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铨佳,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朱红波,广东星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颐和中心719-721室,组织机构代码67710152-4。负责人:陈建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培育,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员工。上诉人岑华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岑华清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郭铨佳夫妻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岑华清未明确所需保全财产,也未提交相应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岑华清财产保全的申请。审 判 长 李 灵代理审判员 黄汉源代理审判员 黄夏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