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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位振谦拖欠货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位某,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位某被执行人苑某位振谦诉苑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位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位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位某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