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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毕天慧与谭小容、刘正均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天慧,刘永胜,丁小华,刘正均,王小琴,邵玉均,谭小容,刘武伦,杨治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118号原告毕天慧,女,现住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被告刘永胜,男,现住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被告丁小华,女,现住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被告刘正均,男,现住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被告王小琴,女,现住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被告邵玉均,男,现住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被告谭小容,女,现住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被告刘武伦,男,现住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被告杨治云,女,现住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天慧与被告谭小容、刘正均、王小琴、刘武伦、刘永胜、丁小华、杨治云、邵玉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天慧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天慧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天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毕天慧负担。审判员 夏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健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