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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民初98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北京华宇日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与王志强、李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宇日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王志强,李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98号之1原告:北京华宇日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豆各庄村444号。法定代表人:多国防,经理。被告:王志强。被告:李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宇日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强、李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宇日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宇日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宇日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北京华宇日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