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民初98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北京华宇日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与王志强、李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宇日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王志强,李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98号之1原告:北京华宇日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豆各庄村444号。法定代表人:多国防,经理。被告:王志强。被告:李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宇日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强、李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宇日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宇日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宇日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北京华宇日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