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马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3刑初36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祁立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成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祁立民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21时10分许,被害人杜某醉酒后驾驶皖F×××××号金潮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淮北市1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99KM+996M处时,与在该处临时停车的被告人马某驾驶的鲁R×××××号五征牌普通低速货车尾部相撞,造成杜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驾驶鲁R×××××号五征牌普通低速货车逃逸。2015年11月18日,马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马某的户籍信息、前科核实情况证明及在逃人员信息表,被害人杜某身份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及肇事车辆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事故车辆接触部位司法鉴定意见书,血中乙醇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及转让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归案经过,证人张某甲、郭某、张某乙、刘某真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马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鲁R×××××号五征牌普通低速货车沿1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淮北市相山区张集加油站附近(299KM+996M处)时,在道路右侧临时停车,但未在车辆后方放置警示设置。此后,被害人杜某醉酒后驾驶皖F×××××号金潮牌正三轮摩托车沿1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时车辆撞击到鲁R×××××号五征牌普通低速货车的尾部,造成杜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马某发现有车辆碰撞其所驾驶车辆的尾部后即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88.2毫克/100毫升心包血。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临时停车,且在发生事故后未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驾车逃离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道路情况,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马某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驾车肇事逃逸的事实。另,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杜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杜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马某的户籍信息、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核实情况证明,证明:马某出生于1972年9月27日,持有准驾车型为C3的机动车驾驶证。2.被害人杜某的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明:被害人杜某出生于1955年5月23日,持有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4年12月2日因车祸死亡。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转让协议,证明:鲁R×××××号五征牌普通低速货车登记所有人为郭某,该车于2012年3月转让给马某。皖F×××××号金潮牌正三轮摩托车登记所有人为杜某。4.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证明:2014年12月2日21时33分,淮北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187××××3532电话报警,在张集加油站附近一辆机动三轮车停在路上,车上有人,车玻璃破碎。出警反馈:一辆机动三轮车被撞毁停在101省道上,驾驶员仰卧在驾驶座位上,玻璃洒一地。同日21时46分又接137××××1849同一警情报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车辆照片,证明:2014年12月2日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101省道299KM+996M处(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张集村路段),该路段为双向二条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施划分道线,道路中心为虚黄线。现场有皖F×××××号正三轮摩托车一辆,车辆照明灯开关在开启位置,该车驾驶人已当场死亡。经初步勘查,皖F×××××号正三轮摩托车与前货车尾部相接触撞击,前货车驶离现场。现场提取散落碎片若干,并拍照固定。现场图及照片显示:事故车辆皖F×××××号正三轮摩托车停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分界线上,车头偏向非机动车道分界线右侧。6.监控视频截图,证明:2014年12月2日21时17分36秒,鲁R×××××号五征牌普通低速货车沿101省道由西向东通过田庄卡口,车速50公里/小时,驾驶室内有两名男子。7.事故发生路段张集加油站内监控视频及视频制作说明,证明:2014年12月2日20时32分20秒至32分30秒期间(监控视频显示时间,该时间晚于北京时间36分钟),有两辆货车一前一后停在路面右侧,两辆货车前大灯均处开启状态,前一辆货车驾驶室车门打开,有人下车。20时34分02秒有一辆亮着大灯的车辆从停车的后方驶来,撞在停在后边一辆货车的尾部,被撞货车车体有移动,后被撞货车于20时34分10秒驶离现场,另一辆货车随后亦驶离现场。8.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车辆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10日扣押鲁R×××××号五征牌普通低速货车一辆,该车停放在山东省单县事故停车场内。对该车碰撞痕迹进行了拍照固定。9.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中和司鉴所(2014)交鉴字第2174号对皖F×××××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与鲁R×××××号五征牌普通低速货车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符合皖F×××××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前部与鲁R×××××号普通低速货车尾部左侧发生接触、碰撞。10.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理化科学中心红外线检测报告,证明:皖F×××××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加装防雨棚前围板左部蓝色油漆与鲁R×××××号普通低速货车车厢底板左后部反光标贴附着的蓝色漆片系同类物质。11.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淮)公刑鉴(死因)字(2014)19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杜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12.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皖至正司鉴所(2014)毒检字第729号血中乙醇检测报告书,证明:杜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88.2毫克/100毫升心包血。13.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淮公交认字(2015)第3406000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马某未按规定临时停车,且在发生事故后未抢救受伤人员、未保护现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其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道路情况,未确保安全,其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14.在逃人员信息表及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2月26日,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马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015年11月18日,马某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驾车肇事逃逸的主要犯罪事实。15.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杜某的近亲属于2015年11月17日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杜某的近亲属对马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2月2日下午快天黑的时候,马某让其一起去淮北送货,马某开车沿着101省道往淮北走,其躺在车的后排卧铺上睡觉,后来车里的收音机不响了,其醒后就坐到车的前排,马某说车后面有响声,可能有车撞到他的车尾部了,之后他就开车走了。17.证人郭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于2012年3月份将鲁R×××××号五征牌货车卖给了马某,但没有办理过户。18.证人刘某真的证言,主要内容:其是马某的妻子。鲁R×××××号货车是其家的,平时都是马某开着拉货。19.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日下午5点多钟,其开车拉粉丝去安徽明光。当晚8时45分左右,其途径淮北市钟楼路段时停车两分钟,检查一下车辆的轮胎,没有发现有交通事故发生。20.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11月18日其因本案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12月2日下午,其驾驶自己的鲁R×××××号货车在单县装了一车粉丝,准备运送到濉溪中瑞批发市场,其开车和张某乙一起走101省道去淮北。当晚9时10分左右,其开车到钟楼西边的一个加油站时,张某甲驾驶一辆红色高栏货车超到其前面停车,其也停下车,张某甲下车走到其车跟前刚说一句话,其就听到车后面“嘭”的一声,感觉车子震了一下,其就知道有人撞到其车后面了,其没敢下车就开车走了。其开车到中瑞批发市场卸完车上的粉丝就开车从河南永城绕道回了单县。第二天其到街上找了一家电焊铺把车后面被撞断的保险杠焊好,车尾灯也被撞烂了但其没有换。事故发生过的第三天,单县事故科打电话问其事故的事情并让其把车开到事故科,其害怕就把手机关掉了,之后把车停在单县一个小区里面,到外地躲了起来。鲁R×××××号货车是其从郭某手里买的,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户主还是郭某。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致被害人所驾驶的机动车与其所驾驶的机动车尾部相撞,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未履行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法定义务,而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力系被害人杜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尾部相撞,被告人马某未按规定临时停车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般性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相对较小,虽被告人马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但因被害人杜某具有影响安全驾驶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隐患类过错,故被告人马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马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已作为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犯罪构成事实,故其逃逸行为不应再作为量刑情节予以双重评价。被告人马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其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 剑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小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