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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9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9民初40号原告秦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晓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凯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