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执字第0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江武生与淮南焦岗湖影视城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4)淮执字第00139—2号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局:江武生与淮南焦岗湖影视城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淮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项目:将淮南焦岗湖影视城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毛国用(2013)8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附:(2014)淮执字第139—3号执行裁定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