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2民初5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影、袁晓东与胡纯一、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影,袁晓东,胡纯一,胡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582-1号原告:王影,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袁晓东,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胡纯一,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胡涛,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影、袁晓东与被告胡纯一、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470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原告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阳光半岛南区25幢302室、303室的房产(房地权证芜县字第20140125**号、房地权证芜县字第20140125**号、房地权证芜县字第20140125**号、房地权证芜县字第20140125**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冻结)被告价值470万元的财产。2、查封原告王影、袁晓东提供担保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阳光半岛南区25幢302室、303室的房产(房地权证芜县字第20140125**号、房地权证芜县字第20140125**号、房地权证芜县字第20140125**号、房地权证芜县字第2014012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