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刘莉与沙翠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莉,沙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财保42号申请人刘莉。被申请人沙翠兰,余项不详。申请人刘莉因与被申请人沙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沙翠兰所有的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中山居委府前西巷92号房产一处(A9-03-1885),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莉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沙翠兰所有的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中山居委府前西巷92号房产一处(A9-03-1885);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担保人刘雪所有的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府前西巷50号2号楼201室房产一处(A9-03-0828);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担保人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韩 宁审判员 纪永胜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担保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担保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