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维建与被执行人南京凌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维建,南京凌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高维建,男,1962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凌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大道50号五层506室。法定代表人:李永刚。高维建与南京凌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宁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070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被申请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维申请人补缴2013年12月-2014年9月的社会保险。二、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36993.1元,其中2014年3月16日至9月26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4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800元、平时延时加班工资10462.07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6331.03元、2014年高温费200元、扣减被申请人已支付的加班工资3200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凌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房产、国土、工商、车辆、银行账户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南京凌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070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孙 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刚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