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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54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以已与张某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玉红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