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刑更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林军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97号罪犯李林军,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林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履行3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林军报请减刑三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奖分90.30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林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林军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永顺审 判 员 程制荣审 判 员 瞿晨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