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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刑初9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2011年1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2012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2013年1月因盗窃、吸毒被行政拘留二十日(不予执行);2013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6月因盗窃、吸毒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在南京市秦淮区止马营31号“青春飞扬”网吧门口,趁被害人陈某未拔钥匙之机,窃得陈某停放在此的圣罗娜牌TDL06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92元。2015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在南京市秦淮区止马村154号银翔公寓小区2幢地下车库内,剪锁窃得被害人任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ATX777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95元。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圣罗娜牌TDL06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劳动教养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陈某、任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摄影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被害人任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朱世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季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