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0802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尹德珍诉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湘08**行初17号起诉人尹德珍,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德珍不服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2015年8月3日作出的张定公(大)决字(2015)10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撤销张定公(大)决字(2015)10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3、追究起诉人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拘留、绑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违反宪法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追究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责任;4、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在张家界市范围内为起诉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尹德珍要求追究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的刑事责任,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下达通知书,要求起诉人尹德珍在七天内补正该起诉状,但尹德珍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以补正,仍坚持原起诉状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尹德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卢丽君人民陪审员 朱任林人民陪审员 胡超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瑶附:相关法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