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深圳澳华农牧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澳华农牧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96号原告深圳澳华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杨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澳华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澳华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东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