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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5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绍兴县长源清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长源清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5831号原告:绍兴县长源清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根生。委托代理人:严利锋、陈梁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负责人:何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长源清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长源清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