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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好家园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好家园家私有限公司,张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2民初776号原告威海好家园家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18928-2),住所地威海经技区青岛中路114B号。法定代表人肖海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彩云,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佳蓉,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刚。原告威海好家园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窈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好家园家私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江佳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华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威海好家园家私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起,被告先后分多次自原告处购置家具。截止2015年6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累计购置家具欠款达3595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家具款35950元。被告张华刚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1年起在原告处购买家具,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口头约定家具送达被告后付款,截至2015年6月23日尚欠原告家具款35950元。原告出具对账单,载明:“张华刚,截止2015年6月23日,你从我公司购买的家具也包括我公司以房租抵账帮你代购的家具总价值为叁万伍仟玖佰伍拾元整人民币尚未结清,现公司统一对账,请核对无误后签字。”被告在确认人处签字,后被告一直未能给付上述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对账单等书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自原告处购买家具,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被告签字确认尚欠原告家具款3595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上述家具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家具款35950元。案件受理费34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岩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