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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敏与王磊、黄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王磊,黄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58号原告:刘敏,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XX,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黄宁,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王磊、黄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起诉时被告王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马 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一)项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