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赤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31号原告赤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孙伟,总经理。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许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赤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玉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绶、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