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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9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9民初41号原告张某。被告韩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韩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韩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韩某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以致时常发生被告殴打原告的事件。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一人抚养一个孩子,抚养费互不负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韩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韩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韩某丙,现两个孩子均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自2015年6月份分居至今,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原告张某诉称,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以致时常发生被告殴打原告的事件,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被告韩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原告张某诉称,要求原、被告一人抚养一个孩子,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韩某甲对原告所诉不予认可,并辩称两个孩子不分开。原告张某诉称,没有共同债务及共同财产。被告韩某甲认可原告张某所诉共同债务及共同财产情况。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结婚,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又生育了两个孩子,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分居,但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还有和好可能,原、被告的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原、被告应该珍惜夫妻感情,相互谅解,维护家庭和睦,应给原、被告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不准原、被告离婚较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