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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485号原告邵某,男,195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罗涛,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5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75年年初,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1976年双方在当时的同心乡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分别叫邵剑锋、邵剑英,现均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从2000年起,被告开始信仰各种教派,并经教派宣扬:夫妻、子女各不相认等破坏家庭和谐的教义,此后,被告开始对原告及家人十分冷漠。2010年9月,被告参加某教的活动离家数月均不与家人联系直到2011年1月才回家。被告回家后也未对家人进行任何解释,2013年4月开始,因双方确实没有任何感情,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7月,被告再次离家,至今未归,期间,原告发动亲友数次寻找被告未果。2015年9月14日原告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75年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76年双方在原资阳县同心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邵剑锋,××××年××月××日生育次女邵剑英(现均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后被告参加邪教组织,2013年离家外出,经原告多方寻找无下落;2015年10月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出庭证人的证言等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因信仰邪教组织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已二年多,不履行夫妻、家庭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邵某主张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 彬人民陪审员 曾 顺人民陪审员 邱存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