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文化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监1号(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邢壮国,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号*号楼**号。(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玲,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水利局家属院。(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新生,又名石勇,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玲丈夫。(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邢壮国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玲、石新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驻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