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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0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等与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启维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015号之一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王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晓杰。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王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莙怡。被告启维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莙怡。本院受理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启维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八案后,被告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其认为,一、上海市闵行区不是本案任何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原告选择在本院起诉不符合被告所在地管辖的原则;二、上海市闵行区既不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也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原告选择在本院起诉不符合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的原则;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中仅凭借原告提供的公证截图不能推断出“侵权”音乐制品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是在上海市闵行区,本案所谓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十分清楚,也不是在境外,显然不具备适用“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管辖的条件;四、上海市闵行区和本案唯一的联系在于它是原告的住所地,但原告的住所地不能等同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五、被告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静安区,该区知识产权案件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条款与被告前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并不完全一致,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公布、施行均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基本规则,本案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权使用的录音录像制品存在于网络上,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案件,故可以由被侵权人即原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现查明,原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XXX号戊楼1242室,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2016)沪0112民初2009-2016号八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徐 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