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张云翔与张赞、张军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翔,张赞,张军伏,河南安达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李文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50号之一原告:张云翔,男,200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理人:张斌,系原告父亲,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战士,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赞,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张军伏,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河南安达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二七区交通路41号院3号楼3单元7层东户。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0661867672K。法定代表人:张龙印,职务: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0796774828C。法定代表人:王建涛,职务:经理。第三人:李文军,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张云翔诉被告张赞、张军伏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云翔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需在原告出院三个月后进行,但目前为止原告治疗终结未超过3个月不能进行司法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张云翔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需在原告出院三个月后进行,但目前为止原告治疗终结未超过3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贾长桥审 判 员 雷莹莹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淑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