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庄尚军与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尚军,朱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109号原告庄尚军,男,1975年4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5********,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睢城镇朱楼村***号。委托代理人邱雷,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磊,男,1972年9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2********,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睢城镇朱楼村朱楼小组东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尚军与被告朱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原告庄尚军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尚军撤回对被告朱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尚军支付(已付)。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梦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