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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终字第02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胡海峰与周菲、汤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菲,胡海峰,汤峰,李高光,汤成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2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菲。委托代理人桑长江,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峰。委托代理人沃兵,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汤峰。原审被告李高光。原审被告汤成城。上诉人周菲与被上诉人胡海峰、原审被告唐峰、李高光、汤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菲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周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菲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周菲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柏小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满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