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财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晓艳与临沂建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艳,临沂建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229号提请人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张晓艳。被申请人临沂建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思斋,总经理。提请人临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张晓艳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建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仲裁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二、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建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红审判员 刘洪展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