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德安与袁世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安,袁世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26号原告李德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超,河南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世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安与被告袁世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安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安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李德安承担。审判员 崔俊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