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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德安与袁世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安,袁世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26号原告李德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超,河南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世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安与被告袁世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安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安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李德安承担。审判员  崔俊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