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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0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发松与被执行人张晓庆、黄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发松,张晓庆,黄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发松,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张晓庆,女,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黄谋军,男,住芜湖市大桥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万发松与张晓庆、黄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晓庆、黄谋军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明,被执行人黄谋军无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繁民一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