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海侠诉马连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侠,马连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5民初395号原告张海侠,女,汉族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辛健,男,汉族XXXXXXXXXXXX。被告马连瑞,男,汉族XXXXXXXX。原告张海侠与被告马连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滕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侠委托代理人辛健、被告马连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侠诉称,2014年8月13日,原告张海侠承包被告马连瑞土地40亩,期限十年,承包费65000.00元,并签订土地转让合同,2015年春因被告原因原告未能耕种此地,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并给付2015年承包费6500.00元。被告马连瑞辩称,同意给他钱,去年把地给别人种了,原告没种上,是和原告签订过合同。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土地转让合同复印件一份以及马连瑞名下土地经营权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庭审中被告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马连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对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4年8月13日原告张海侠与被告马连瑞签订土地转包合同一份,被告马连瑞将其承包的位于甘南县东阳镇星火村40亩土地转包给原告,承包费为65000.00元,承包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2015年春因被告将该争议土地交由他人耕种,原告张海侠未能耕种该土地。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告张海侠与被告马连瑞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亦即被告马连瑞应将本案争议土地自2015年1月1日起交由原告耕种,因被告马连瑞自身原因未能于上述日期将土地交由原告耕种,因此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故对原告张海侠要求被告给付2015年承包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海侠与被告马连瑞之间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马连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其承包的位于甘南县东阳镇星火村40亩土地交由原告张海侠耕种,并给付原告2015年承包费6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马连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滕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