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刑更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军刑事减刑退回决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决 定 书(2016)新40刑更59号罪犯张军,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兵团农四师70团。现在伊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新疆伊宁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伊垦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于2016年2月6日以罪犯张军违反监规为由,要求撤回减刑建议书,同时,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6日申请延期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书,认为罪犯张军在特岗执勤期间隐瞒真相,未及时揭发期间发生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不能认定其为表现良好和认罪悔罪,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罪犯张军因存在违法监规的事实,故执行机关要求撤回对张军的减刑建议书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5)新狱伊减字第70号减刑建议书退回新疆伊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